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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本資料單張由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香港特區政府)入境事務處所擬備,旨在列明有意進入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香港特區)的人士所須符合的簽證/進入許可規定。單張內的資料僅供參考之用。香港特區入境事務處有權拒絕任何申請,即使申請人符合所有入境規定亦然。
一般而言,除擁有香港特區居留權或入境權的人士外,任何人士如欲來港就業、就讀、開辦或參與任何業務、居留或以訪客身份在港逗留超過可獲豁免簽證的逗留期限,均須申領簽證/進入許可。雖然本處會因應每宗申請的個別情況作出考慮,惟申請人必須符合一般的入境規定(例如:持有用以返回原居國或所屬國的有效旅行證件;沒有刑事記錄;且其入境不會對香港特區構成保安或刑事問題;以及不可能成為香港特區的負擔等),並符合下文詳列的有關特定資格準則,方可獲考慮發給簽證或進入許可。這些資格準則或會不時予以修訂而不作事先通知,希為留意。
旅遊或過境
關於來港旅遊(包括觀光、探親或公幹)或過境的簽證/進入許可申請,如符合下列準則,可獲考慮批准:
申請人來港的真正目的並無疑問;
申請人備有足夠旅費支付留港期間的費用而無須在港工作;以及
除過境前往中國內地或澳門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區)外,申請過境簽證/進入許可的人士必須持有前往目的地的續程車/船/機票。
一般就業政策-受僱來港的專業人士或來港投資的企業家
關於來港就業的簽證/進入許可申請,如符合下列準則,可獲考慮批准:
沒有保安理由拒絕申請,而申請人亦沒有任何已知的嚴重犯罪記錄;
申請人具有良好教育背景,通常指持有有關範疇的學士學位;但在特殊情況下,具備良好的技術資格、經證明的專業能力及/或備有文件證明的有關經驗和成就,亦可予接受;
確實有該職位空缺;
申請人須已確實獲得聘用,而從事的工作須與其學歷或工作經驗有關,並且不能輕易覓得本地人擔任;以及
薪酬福利(包括入息、住屋、醫療和其他附帶福利)須與當時本港專才的市場薪酬福利大致相同。
關於來港投資的簽證/進入許可申請,如符合下列準則,可獲考慮批准:
沒有保安理由拒絕申請,而申請人亦沒有任何已知的嚴重犯罪記錄;
申請人具有良好教育背景,通常指持有有關範疇的學士學位;但在特殊情況下,具備良好的技術資格、經證明的專業能力及/或備有文件證明的有關經驗和成就,亦可予接受;以及
(i)申請人能夠對本港經濟作出重大貢獻,當中會考慮各項因素,包括(但不限於)業務計劃、營業額、財政資源、投資款額、在本地開設的職位數目,以及引進的新科技或技能等。(ii)申請人如欲在港開辦或參與初創業務,亦可提出申請。如其初創業務獲得政府支援計劃支持,而該等計劃有嚴格的審核機制和遴選過程;以及申請人是初創業務公司的經營者或合伙人,或有關項目的主要研究員,其申請可獲考慮批准。政府支援計劃的例子包括:
(1)
投資推廣署StartmeupHK創業計劃;
(2)
香港科技園公司各項培育計劃,包括網動科技創業培育計劃、生物科技創業培育計劃及科技創業培育計劃;
(3)
數碼港培育計劃;
(4)
創新科技署企業支援計劃;及
(5)
香港設計中心設計創業培育計劃。
這些入境安排不適用於:
內地的中國居民;以及
阿富汗、古巴及朝鮮的國民。
居於海外的中國護照持有人如符合上述第4或5段所載的準則及一般入境規定,並符合以下條件,可根據一般就業政策申請來港就業或投資:
申請人已在海外擁有永久性居民身份;或
申請人在緊接申請前已在海外居住不少於一年(「海外」是指在中國內地、香港特區、澳門特區及台灣以外的國家或地區),而且申請是從海外遞交。
根據這項安排獲准入境的人士,如欲攜同其配偶或其根據締結當地有效的法律締結的同性民事伴侶關係、同性民事結合、“同性婚姻”、異性民事伴侶關係或異性民事結合的另一方,而該身份是締結當地機關合法和官方承認的註1,及18歲以下未婚及受養的子女來港,亦可提出申請。請參閱下文第81至86段。註1 :為免生疑問,上文“民事伴侶關係”和“民事結合”用語,是指一種法律制度,其性質類似於婚姻中的配偶關係。根據香港以外的法律締結的同性民事伴侶關係、同性民事結合、“同性婚姻”、異性民事伴侶關係和異性民事結合,只限於在締結當地獲法律和官方承認的關係。這些關係通常有以下特質:(a)關係的締結及解除是由締結關係當地施行的法律條文所規定;(b)關係須於由締結關係當地施行的法律條文所指明的主管當局註冊;(c)註冊由主管當局簽發的文書所證明;及(d)關係的各方共同承諾類似於婚姻中的配偶般長久地共同生活,不容他人介入。這些關係並不包括事實配偶、同居伴侶、未婚夫/未婚妻等。
根據輸入內地人才計劃來港受僱的人士
關於根據輸入內地人才計劃來港就業的進入許可申請,如符合下列準則,可獲考慮批准:
沒有保安理由拒絕申請,而申請人亦沒有任何已知的嚴重犯罪記錄;
申請人須具有良好教育背景,通常指持有有關範疇的學士學位;但在特殊情況下,具備良好的技術資格、經證明的專業能力及/或備有文件證明的有關經驗和成就,亦可予接受;
確實有該職位空缺;
申請人須已確實獲得聘用,而從事的工作須與其學歷或工作經驗有關,並且不能輕易覓得本地人擔任;以及
薪酬福利(包括入息、住屋、醫療和其他附帶福利)須與當時本港專才的市場薪酬福利大致相同。
這項計劃不限界別或名額,並只適用於內地居民。
現時在香港特區工作或就讀的內地居民,若獲准根據這項計劃來港工作,則須先行返回內地申領因私《往來港澳通行證》及相關的赴港簽注,方可來港工作。
根據這項計劃獲准來港受僱的人士,如欲攜同其配偶或其根據締結當地有效的法律締結的同性民事伴侶關係、同性民事結合、“同性婚姻”、異性民事伴侶關係或異性民事結合的另一方,而該身份是締結當地機關合法和官方承認的註1,及18歲以下未婚及受養的子女來港,亦可提出申請。請參閱下文第81至86段。
正以訪客身份在香港特區逗留的內地居民,不能以按此計劃已提交了申請為理由,要求延長其在港的逗留期限。
根據一般就業政策及輸入內地人才計劃(技術專才類別)來港受僱的人士
為應對本港技術行業十分嚴峻的人力短缺問題,香港特區政府在一般就業政策及輸入內地人才計劃下設立技術專才類別,容許一定數量年輕而具備相關專業技術技能及經驗的非學位專才申請來港,投身人力極短缺的指定技術工種。
根據技術專才類別提出的來港就業簽證/進入許可申請,如符合下列準則及一般入境規定,可獲考慮批准︰
沒有保安理由拒絕申請,而申請人亦沒有任何已知的嚴重犯罪紀錄;
申請人在遞交入境申請時年齡介乎18至40歲;
申請人須符合「技術專才清單」中其所屬指定技術工種所列明的最低資歷要求,包括學歷、年資、專業資格(如本地執業註冊或牌照)及技能要求等(請參閱有關「技術專才清單」的資料);
申請人須已確實在港受聘從事「技術專才清單」中的指定技術工種,而所訂的僱傭合約須符合適用於該指定技術工種的最短期限規定(請參閱有關「技術專才清單」的資料);以及
薪酬福利(包括入息、住屋、醫療和其他附帶福利)須與當時本港相關技術專才的市場薪酬福利大致相同,並且不低於當時本港擁有專上教育非學位學歷的人士的收入中位數(以較高者為準)。
這項入境安排不適用於阿富汗、古巴及朝鮮的國民。
所有根據技術專才類別而提出的入境簽證/進入許可申請均受配額限制。技術專才類別在推行首三年內共設有10 000個申請配額,每個指定技術工種的配額以3 000個為限。配額先到先得。申請人及其僱主透過入境事務處網上申請系統成功遞交入境簽證/進入許可申請,即可視作取得配額。當整體配額或某個指定技術工種的配額用盡,入境事務處的網上申請系統便會暫停接受相關申請。
根據這個安排來港就業的技術專才,可按香港特區現行的受養人來港居留的政策,以保證人身份申請攜同其配偶或其根據締結當地有效的法律締結的同性民事伴侶關係、同性民事結合、“同性婚姻”、異性民事伴侶關係或異性民事結合的另一方,而該身份是締結當地機關合法和官方承認的註1,及18歲以下未婚的受養子女來港。請參閱下文第81至86段。
根據科技人才入境計劃來港受僱的人士
科技人才入境計畫旨在透過快速處理安排,供合資格公司申請輸入非本地科技人才到香港特區從事研發工作。合資格公司須先申請配額,獲創新科技署發出配額的公司可相應地於為期24個月的配額有效期內為合資格人士申請工作簽證/進入許可。有關科技人才入境計畫的詳情,請參閱創新科技署網站內的「申請指南–TechTAS 01」及「申請指南–TechTAS 02」。有關科技人才入境計畫(適用於獲「新型工業加速計畫」資助的公司)的詳情,請按此流覽有關入境安排及參閱創新科技署網站內的「申請指南(TechTAS-NIAS)」。
在創新科技署批出配額後,根據科技人才入境計劃提交來港就業的簽證/進入許可申請如符合下列準則,可獲入境事務處處長考慮批准:
沒有保安理由拒絕申請,而申請人亦沒有任何已知的嚴重犯罪記錄;
在遞交申請時,聘用公司獲創新科技署批出有效配額;
申請人獲聘用公司聘請在香港特區工作的全職僱員;
申請人主要從事先進通訊技術、人工智能、生物科技、網絡安全、數據分析、數碼娛樂、金融科技、綠色科技、集成電路設計、物聯網、材料科學、微電子、量子技術或機械人技術範疇的研發工作;
申請人持有具特別認受性的大學所頒授的科學、科技、工程或數學(STEM)學科學位,所頒授學位的大學須為Quacquarelli Symonds (QS)世界大學排名榜、上海交通大學世界大學學術排名或倫敦時報高等教育世界大學排名榜最新公布與STEM相關的排行榜上首100間大學。持有碩士或博士學位者無需工作經驗,而持有學士學位者則須具備最少一年在相關科技範疇的工作經驗。不符合上述的學歷要求,但在特定範疇上具備良好技術資格、經證明的專業能力及/或有關經驗和成就的科技人才,仍可基於充分的理據按個別情況予以考慮。在此情況下,應提供有關證明文件;
申請人的薪酬應不低於香港特區類似職位現時的市場薪酬水平;
申請人符合創新科技署發出的獲發配額通知書上就相關職位列明的特定條件;以及
聘用公司和申請人的真正目的並無疑問。
這項計劃並不適用於阿富汗、古巴及朝鮮的國民。
根據計劃申請來港或已獲准來港的申請人,可按現行的受養人政策,以保證人身份申請攜同其配偶或其根據締結當地有效的法律締結的同性民事伴侶關係、同性民事結合、“同性婚姻”、異性民事伴侶關係或異性民事結合的另一方,而該身份是締結當地機關合法和官方承認的註1,及18歲以下未婚的受養子女來港。請參閱下文第81至86段。
非本地畢業生留港/回港就業安排
在香港特區修讀全日制經本地評審課程而獲得學士學位或更高資歷的非本地學生註2(非本地畢業生),可根據「非本地畢業生留港╱回港就業安排」申請留港╱回港工作。
非本地畢業生如在畢業日期(即畢業證書所載日期)起計的六個月內向入境事務處遞交在港就業申請,屬於非本地應屆畢業生類別。非本地應屆畢業生如有意申請留港工作,無須在提出申請時已覓得工作。在符合一般的入境規定下,他們首次入境可獲准留港24個月,而不受其他逗留條件限制。
非本地畢業生如在畢業日期起計的六個月後遞交回港就業申請,則屬於非本地非應屆畢業生類別。非本地非應屆畢業生如有意返港工作,須在提出申請時先獲得聘用。如受僱從事的工作通常是由學位持有人擔任,以及薪酬福利條件達到市場水平,有關申請便會獲得考慮。在符合一般的入境規定下,他們首次入境可獲准留港24個月,而不受其他逗留條件限制。
修讀內地與香港的大學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辦學條例》,於粵港澳大灣區內地城市設立的高等教育合作辦學機構所提供的全日制課程而獲得學士學位或更高資歷的人士 (大灣區校園畢業生),也可根據「非本地畢業生留港╱回港就業安排」申請來港工作。
大灣區校園畢業生如在畢業日期(即畢業證書所載日期)起計的六個月內向入境處遞交來港就業申請,屬於大灣區校園應屆畢業生類別。大灣區校園應屆畢業生如有意申請來港工作,無須在提出申請時已覓得工作。在符合一般的入境規定下,他們首次入境可獲准留港 24 個月,而不受其他逗留條件限制。
大灣區校園畢業生如在畢業日期起計的六個月後遞交來港就業申請,則屬於大灣區校園非應屆畢業生類別。大灣區校園非應屆畢業生如有意來港工作,須在提出申請時先獲得聘用。如受僱從事的工作通常是由學位持有人擔任,以及薪酬福利條件達到市場水平,有關申請便會獲得考慮。在符合一般的入境規定下,他們便可留港 24 個月,而不受其他逗留條件限制。
根據非本地畢業生留港/回港就業安排獲准來港就業的人士,在獲准在港逗留期間可自由從事及轉換工作,無須事先取得入境事務處處長的批准。
這項入境安排不適用於阿富汗、古巴及朝鮮的國民。就老撾、尼泊爾及越南國民而言,「非本地畢業生留港/回港就業安排」只適用於(a)在香港修讀由大學教育資助委員會資助大學開辦的全日制經本地評審的本地課程而獲得學士學位或更高資歷的人士,但不包括(一)相關大學開辦的自資課程;(二)相關大學的持續及專業教育部門開辦的課程;及(三)相關院校開辦的交換生課程或短期課程;或(b)大灣區校園畢業生。
根據這項安排獲准入境的人士,如欲攜同其配偶或其根據締結當地有效的法律締結的同性民事伴侶關係、同性民事結合、“同性婚姻”、異性民事伴侶關係或異性民事結合的另一方,而該身份是締結當地機關合法和官方承認的註1,及18歲以下未婚及受養的子女來港,亦可提出申請。請參閱下文第81至86段。註2 :非本地學生指持入境事務處處長簽發的學生簽證/進入許可來港就讀的人士。
受僱為輸入勞工
香港特區實施「補充勞工優化計劃」(前稱「補充勞工計劃」)﹑「院舍輸入護理員特別計劃」及「行業輸入勞工計劃」以處理有關輸入勞工或輸入護理員的申請。「補充勞工優化計劃」﹑「院舍輸入護理員特別計劃」及「行業輸入勞工計劃」分別由勞工處﹑社會福利署及相關決策局/部門/法定機構負責執行,以容許僱主在確實未能在本地聘得合適僱員時,從香港特區以外輸入勞工或輸入護理員。
僱主如有意根據「補充勞工優化計劃」﹑「院舍輸入護理員特別計劃」或「行業輸入勞工計劃」輸入勞工或輸入護理員,請注意以下事項︰
如有意根據「補充勞工優化計劃」輸入勞工,須先向勞工處補充勞工科申請原則性批准。在取得原則性批准後,僱主須在「原則性批准通知書」上所指明的限期內,安排其每名擬聘用的輸入勞工遞交簽證/進入許可申請。若未能在上述限期內提交簽證╱進入許可申請,該原則性批准會自動失效。
如有意根據「院舍輸入護理員特別計劃」輸入護理員,須先向社會福利署合約管理組申請配額。在取得配額後,僱主須在「配額批准通知書」(SWD-ICW-8)上所指明的限期內,安排其每名擬聘用的輸入護理員遞交簽證/進入許可申請。若未能在上述限期內提交簽證/進入許可申請,該配額會自動失效。
如有意根據「行業輸入勞工計劃」輸入勞工,須先向相關決策局/部門申請配額。在取得配額後,僱主須在「配額申請結果通知書」/「配額批准通知書」(文件參考編號請參閱行業輸入勞工計劃其他詳情)上所指明的限期內,安排其每名擬聘用的輸入勞工遞交簽證/進入許可申請。若未能在上述限期內提交簽證/進入許可申請,該配額會自動失效。
有關「補充勞工優化計劃」﹑「院舍輸入護理員特別計劃」及「行業輸入勞工計劃」的申請資格,請參閱以下的入境指南︰
計劃
入境指南
補充勞工優化計劃
《補充勞工優化計劃入境指南》
ID(C)1002(中文版本)
ID(E)1002(英文版本)
院舍輸入護理員特別計劃
《院舍輸入護理員特別計劃入境指南》
ID(C)1029(中文版本)
ID(E)1029(英文版本)
行業輸入勞工計劃
《行業輸入勞工計劃入境指南》
ID(C)1031(中文版本)
ID(E)1031(英文版本)
「補充勞工優化計劃」﹑「院舍輸入護理員特別計劃」及「行業輸入勞工計劃」並不適用於阿富汗、古巴、老撾、朝鮮、尼泊爾及越南的國民。
輸入勞工或輸入護理員均不得攜同受養人來港。
受僱為外籍家庭傭工
以外籍家庭傭工身份受僱來港的簽證申請,如符合下列準則,可獲考慮批准:
申請人來港的真正目的並無疑問,而僱主則真正聘用該申請人;
申請人及僱主沒有任何不利於申請的已知不良記錄;
申請人具有超過兩年任職家庭傭工的工作經驗;
僱主為真正的香港特區居民;
僱主有足夠的經濟能力僱用該傭工,為他/她提供適當的住宿地方,並保證負擔他/她的生活費及在約滿後把他/她送返原居地的費用;
傭工的薪金不低於提交申請時的現行最低工資;以及
申請人與僱主簽訂的標準僱傭合約已經由有關駐香港特區的領事館公證作實(如有關領事館有此要求的話)。
註:有關現時支付外籍家庭傭工的最低工資的資料,可參閱勞工處網頁:www.labour.gov.hk
憑簽訂列明禁止擔任駕駛職務的現行標準僱傭合約獲准來港或留港的外籍家庭傭工,一律不准擔任駕駛職務。然而,如個別僱主確實需要其外籍家庭傭工擔任附帶於家務職責及由家務職責所引起的駕駛職務,可向本處申請特別許可。所有此類申請,本處均會因應個別情況作出考慮。如果申請符合以下條件,可獲得批准:
僱主能夠提出充分理由,證明其外籍家庭傭工需要在擔任附帶於五類主要家務職責(即家庭雜務、煮食、照料家中老人、看管及照顧小孩)的任何一類及由執行該類家庭職責而引起的駕駛職務,並提供該項駕駛職務的具體詳情;
僱主能夠列明將由其外籍家庭傭工駕駛的車輛的擁有權、類型及牌照號碼。有關的車輛應為家庭房車或不多於八座位的小型房車;
倘若車輛是以公司名義登記,則僱主須提供由該公司發出的證明書,證明該車輛是供給有關人士及其家庭成員所使用;
外籍家庭傭工必須住宿在僱主家中;以及
外籍家庭傭工必須領有有效的香港駕駛執照(國際駕駛執照及臨時駕駛執照不會被接納)。
外籍家庭傭工的入境安排並不適用於:
內地、澳門特區或台灣的中國居民;以及
阿富汗、古巴、老撾、朝鮮、尼泊爾及越南的國民。
外籍家庭傭工不得攜同受養人來港。
來港受訓
來港受訓一段有限期間(不超過1 2個月)以便學習申請人國家/居住地區所缺乏的特別技能和知識的簽證/進入許可申請,如符合下列準則,可獲考慮批准:
申請人來港的真正目的並無疑問,而提供培訓的保證公司亦真正為申請人提供培訓;
申請人與保證公司已簽署合約;
保證公司書面保證會負擔申請人在港期間的生活費及在約滿後把申請人送返原居地,並保證申請人會在保證公司的處所接受培訓直至協定的受訓期完結為止,然後返回原居地;
保證公司是一所有相當規模的公司,並有能力提供擬議的培訓;
可列出理由證明培訓課程的擬議時間及內容是合理的;以及
沒有保安理由拒絕申請,而申請人亦沒有任何已知的嚴重犯罪記錄。
這項入境安排並不適用於:
內地的中國居民(總部設於香港特區的跨國大型公司的內地僱員及業務伙伴除外);以及
阿富汗、古巴及朝鮮的國民。
根據這項安排獲准入境的人士,如欲攜同其配偶或其根據締結當地有效的法律締結的同性民事伴侶關係、同性民事結合、“同性婚姻”、異性民事伴侶關係或異性民事結合的另一方,而該身份是締結當地機關合法和官方承認的註1,及18歲以下未婚及受養的子女來港,亦可提出申請。請參閱下文第81至86段。
工作假期計劃
現時參與工作假期計劃的國家有13個(意大利是第14個參與工作假期計劃的國家,有關計劃生效日期待定),其每年的名額如下:
國家
每年的名額
澳洲
5,000
奧地利
100
加拿大
200
法國
750
德國
300
匈牙利
200
愛爾蘭
200
意大利
500(計劃生效日期待定)
日本
1,500
韓國
1,000
荷蘭
100
新西蘭
400
瑞典
500
英國
1,000
參與國家的國民申請工作假期簽證,如符合下列條件,可獲考慮批准:
申請人持有參與國家所簽發的國民護照,並通常居住於該國(荷蘭籍申請人為於荷蘭的歐洲部份慣常居住);
申請人來港主要目的為度假;
申請人的年齡介乎18歲至30歲;
申請人能出示經濟證明,例如銀行月結單和儲蓄戶口存摺等,以證明備有足夠旅費維持在香港特區逗留期間的生活;
申請人持有回程機票或能出示經濟證明,以證明備有足夠款項購買返國的回程機票;以及
申請人同意投購涵蓋其在香港特區整段逗留期間的醫療、保健(包括住院)、遣返及責任保險(適用於加拿大、匈牙利、愛爾蘭、意大利(計劃生效日期待定)、韓國、荷蘭、新西蘭、瑞典及英國籍的參加者)。法國籍參加者須出示全面並覆蓋住院、懷孕、殘疾和遣返的責任及醫療保險的證明。奧地利及德國籍參加者須備全面並覆蓋住院和遣返的責任及醫療保險的證明;日本籍參加者須備足夠醫療保險。
申請人獲發給工作假期簽證後,可獲准進入香港特區逗留不超過12個月,惟須符合一般的入境規定。延期逗留的申請,通常不獲考慮。
參與工作假期計劃的人士在港期間,不得長期受僱工作,但可從事作為度假期間附帶的短期工作。參與計劃的人士准予從事的短期工作如下:
澳洲公民-不得為同一僱主工作超過三個月
奧地利公民-累計工作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英國公民-累計工作期不得超過12個月
加拿大公民-不得為同一僱主工作超過三個月
荷蘭公民-不得為同一僱主工作超過六個月
法國公民-不得為同一僱主工作超過六個月
德國公民-不得為同一僱主工作超過三個月
匈牙利公民-不得為同一僱主工作超過六個月
愛爾蘭公民-不得為同一僱主工作超過三個月
意大利公民-不得為同一僱主工作超過三個月,累計工作期不得超過六個月(計劃生效日期待定)
日本公民-不得為同一僱主工作超過六個月
韓國公民-不得為同一僱主工作超過六個月
新西蘭公民-不得為同一僱主工作超過三個月
瑞典公民-不得為同一僱主工作超過六個月
除此以外,參與計劃的人士准予報讀進修或培訓課程的數目如下:
澳洲公民-任何數目(為期不超過三個月)
奧地利公民-任何數目(累計修業期不超過六個月)
英國公民-任何數目(累計修業期不超過12個月)
加拿大公民-任何數目(累計修業期不超過六個月)
荷蘭公民-任何數目(累計修業期不超過六個月)
法國公民-一個(為期不超過六個月)
德國公民-一個(為期不超過六個月)
匈牙利公民-一個(為期不超過六個月)
愛爾蘭公民-不准許
意大利公民-任何數目(累計修業期不超過六個月)(計劃生效日期待定)
日本公民-任何數目(累計修業期不超過六個月)
韓國公民-一個(為期不超過六個月)
新西蘭公民-一個(為期不超過三個月)
瑞典公民-任何數目(累計修業期不超過六個月)
已參與計劃的人士將來不得再根據此計劃申請來港。申請人的配偶或子女如欲以受養人身份提出入境申請,概不受理。
來港就讀
關於來港就讀的簽證/進入許可申請,如符合下列規定,可獲考慮批准:
申請人:
已獲一所根據《教育條例》(第2 7 9章)或《專上學院條例》(第3 2 0章)註冊的私立學校取錄。除專上院校外,來港就讀公立或資助學校(英基學校協會學校及直接資助學校除外)的申請不會獲得批准;
修讀全日制經本地評審的專上課程(包括短期課程)或兼讀制經本地評審的本地研究院修課課程註3;
修讀為期不超過六個月的全日制經本地評審的本地副學位交換生課程或為期不超過一年的全日制經本地評審的本地或非本地學士學位或以上程度的交換生課程;或
已登記修讀於非本地高等教育或專業課程的註冊紀錄冊上的全日制課程,而該紀錄冊是根據《非本地高等及專業教育(規管)條例》(第4 9 3章)設立;
申請人為:
年齡五歲八個月至1 1歲,申請入讀小學;或
年齡2 0歲以下,申請入讀中學;
申請人持有學校的取錄信,證明已獲取錄修讀某項課程;以及
申請人不需透過工作或依靠公帑而能夠負擔其在港學費、生活費及住宿費。
這項入境安排並不適用於:
在內地及台灣的中國居民(請參閱下文第46段);
在一九七九年一月十四日以後定居澳門特區的前內地中國居民(請參閱下文第46段);以及
阿富汗、古巴、老撾、朝鮮、尼泊爾及越南的國民( 請 參 閱 下 文 第 46 段 )。
然而,上文第45(a)及(b)分段所指的內地、澳門特區及台灣的中國居民及上文第45(c)分段所指的老撾、尼泊爾及越南的國民如符合上文第44(c)及(d)分段的條件,可申請來港修讀:
適用於內地、澳門特區及台灣的中國居民(上文第45(a)及(b)分段):
全日制經本地評審的本地或非本地專上課程註3、4及5 ;
兼讀制經本地評審的本地研究院修課課程註6 ;
為期不超過六個月的全日制經本地評審的本地副學位交換生課程或為期不超過一年的全日制制經本地評審的本地或非本地學士學位或以上程度的交換生課程註5;或
全日制短期課程,但須按以下條件辦理:
有關課程由擁有學位頒授權的香港高等教育院校(不包括院校的持續及專業教育部門)開辦;以及
學生修讀短期課程的累計修業期,在任何12個月內不得超過180日。
此外,內地的中國居民亦可申請,在內地老師陪同下,來港修讀經教育局批准為期不多於兩星期的中學短期交換生課程。
適用於老撾、尼泊爾及越南的國民(上文第45(c)分段):
由大學教育資助委員會資助院校開辦的全日制經本地評審的本地學士學位或以上程度課程,但不包括(一)相關院校開辦的自資課程;(二)相關院校的持續及專業教育部門開辦的課程;及(三)相關院校開辦的交換生課程或短期課程。
如欲申請來港就讀,申請人必須提名一名本地保證人。本地保證人可以是取錄申請人的院校或個人。如保證人是個人,他/她須簽署願意於申請人在港就讀期間負擔其生活費的承諾書。如申請人不足1 8歲,其保證人須簽署願意於申請人在港就讀期間為其提供住宿的承諾書。此外,保證人亦須負責在有需要的情況下把該申請人送返其原居地。
申請人如不足18歲,其父親或母親必須授權保證人或在港親友作為申請人在港監護人,並提交由父/母親及在港監護人雙方簽署的同意書。
根據這項安排獲准來港在本港頒授學位的院校修讀全日制本地學士學位或研究生課程的人士,如欲攜同其配偶或其根據締結當地有效的法律締結的同性民事伴侶關係、同性民事結合、“同性婚姻”、異性民事伴侶關係或異性民事結合的另一方,而該身份是締結當地機關合法和官方承認的註1,及18歲以下未婚及受養的子女來港,亦可提出申請。請參閱下文第81至86段。
如院校或學生因任何理由在課程屆滿前終止該學生修讀已獲入境事務處處長批准的有關課程,院校須在終止修讀課程後七個工作天內,以書面形式將終止修讀日期及原因通知入境事務處處長,或向入境事務處處長提供填妥的「終止修讀課程通知書」(表格ID 977)。
修讀全日制經本地評審的本地或非本地學士學位或以上程度課程的非本地學生,只要修業期不少於一個學年,便可從事實習工作,但須符合以下條件:
實習工作必須與學科/課程有關,而且須經學生就讀的院校安排或批准註7;以及
實習工作為期最長一個學年,或有關全日制學術課程正常修業期的三分之一時間,兩者之中以較短者為準註8;
以上所述的實習工作,在工作性質、薪酬水平、工作地點、工作時數和僱主方面,均不設限制。至於修讀全日制經本地評審的本地副學位課程的非本地學生,只要修業期不少於兩個學年,亦可申請從事有關的實習工作,但須符合以下條件:
實習工作必須為強制性及與學科/課程有關,而且須經學生就讀的院校安排或批准註7;以及
實習工作為期最長六個月註8及9;
此外,修讀修業期不少於一個學年的全日制經本地評審的本地學士學位或以上程度課程的非本地學生(不包括交換生)可於其有效獲准逗留期限內:
在有關學年的整段期間於校園擔任兼職工作註10,每星期不超過20小時註11;以及
在暑假期間由六月一日至八月三十一日(首尾兩天包括在內)接受聘用,工作時數和地點沒有限制。
然而,修讀修業期不少於一個學年的全日制經本地評審的本地學士學位或以上程度課程的非本地學生(不包括交換生)獲暫免上述工作限制,他們可於其有效獲准逗留期限內,或在其獲發的「不反對通知書」上所列明的有效期內(如適用),在港從事僱傭工作,兩者以期限較短者為準。
合資格的學生將個別獲發「不反對通知書」,詳列該學生可從事的僱傭工作類別及條件。
註3: 本地課程指修畢後可獲本地學位頒授院校頒授學位的課程;而非本地課程則指修畢後只可獲非本地院校頒授學位的課程,不論有關課程是否由本地與非本地院校合辦。註4:內地與香港特區就高等教育學位互認所達成的協議並不適用於副學位資歷(即副學士或高級文憑)。內地居民是在國家並不禁止公民以私人身份赴境外各類教育機構進修的情況下來港就讀這類本地課程。註5:內地學生可修讀全日制經本地評審的本地課程。內地學生亦可修讀經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批准的全日制經本地評審的非本地學士學位或以上程度課程。註6:內地學生只可修讀由大學教育資助委員會資助院校開辦的課程。註7:必須經有關院校的指定人員批准,而非個別辦事處、學部、學院或學院成員批准。註8:非本地學生在正式註冊為院校的學生並開始按註冊課程在香港特區上課之前,或已修足畢業所需的科目╱學分後(例如剛修畢最後一年課程),不可進行實習工作。註9:適用於高級文憑課程 : 六個月的期限是以一日為計算單位,累計不能超過182日。適用於高級文憑以外的副學位課程: 六個月的期限是以一星期為計算單位,而不論該星期的實際實習工作日數,累計不能超過 26個星期。上述累計182日或 26個星期的期限並不需為連續的期間。註10:有關工作必須在非本地學生入讀的院校的校園內進行(只包括非本地學生入讀院校的校園,不包括院校本身的任何附屬及有關連機構或其自資部門的校園);假如工作地點不在院校的校園內,有關僱主必須為院校本身。註11:學生不得把某一星期的未用時數轉至另一星期。
優秀人才入境計劃
優秀人才入境計劃旨在吸引高技術人才或優才來港定居,藉以提升香港的經濟競爭力。申請人必須首先符合一系列基本資格,方可按計劃下兩個評核機制,即「綜合計分制」及「成就計分制」的其中之一接受進一步評核。計劃的基本資格包括:
申請人根據本計劃提交申請時,年齡必須為18歲或以上;
申請人必須證明能獨力負擔其本人及受養人(如有)居港期間的生活和住宿開支,不需依賴公共援助;
申請人不論在香港特區或其他地方,不得有任何刑事罪行記錄或不良入境記錄;以及
申請人必須具備良好學歷,一般要求為具備由認可大學或高等教育院校頒授的大學學位。在特殊情況下,能附以證明文件的良好技術資格、經證明的專業能力及/或經驗及成就亦可獲考慮。
甄選程序會定期進行。在每次甄選程序中,如申請人符合基本資格,並達到「綜合計分制」的申請資格門檻或符合「成就計分制」的其中一項評核準則,其申請將獲考慮。一般而言,並非所有同時符合基本資格和申請資格門檻的申請都必然會獲批准,但符合較多評核準則的申請將獲更優先考慮。入境事務處處長(下稱「入境處處長」)可就申請人相關事宜,向由勞工及福利局局長擔任主席的高層評核委員會(下稱「評核委員會」)徵詢意見。評核委員會將綜合考慮不同行業和界別的人力需求、香港的社會經濟需要、申請人的背景和資歷,以及其他相關因素,就申請人是否適合來港向入境處處長提供意見。甄選程序會擇優而取,並會因應每宗申請的個別情況及上述因素作出考慮。由於處理申請需時,除非入境處向有關申請人發出申請結果的通知,否則申請人可視其申請為正在處理中。有關詳情,請參閱表格ID(C)982「優秀人才入境計劃申請須知」。
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的中國公民在海外提交申請,並已在海外擁有永久性居民身份或在緊接申請前已在海外居住不少於一年,(「海外」是指中國內地、香港特區、澳門特區及台灣以外的國家或地區),可使用其有效的中國護照申請根據本計劃在港居留。
本計劃不適用於阿富汗、古巴及朝鮮的國民。
根據這項計劃獲准來港的人士,如欲攜同其配偶或其根據締結當地有效的法律締結的同性民事伴侶關係、同性民事結合、“同性婚姻”、異性民事伴侶關係或異性民事結合的另一方,而該身份是締結當地機關合法和官方承認的註1,及1 8歲以下未婚及受養的子女來港,亦可提出申請。請參閱下文第81至86段。
輸入中國籍香港永久性居民第二代計劃
已移居海外的中國籍香港永久性居民的第二代,可透過輸入中國籍香港永久性居民第二代計劃於海外申請回港工作。關於本計劃的簽證/進入許可申請,申請人如符合下列規定,可獲考慮批准:
在提出申請時年齡介乎18至40歲;
在海外出生註12;
其父或母至少一方在申請人提出申請時持有有效的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證,及在申請人出生時是已定居海外的中國籍人士;
具有良好教育背景,通常指持有學士學位;但在特殊情況下,具備良好的技術資格、經證明的專業能力及/或備有文件證明的有關經驗和成就,亦可予接受;
具備良好中文或英文的書寫及口語能力(中文口語指普通話或粵語);以及
具充足經濟能力,可應付其(倘有受養人,亦包括在内)日常生活和住宿開支所需,而無須依靠公帑。
申請人在提出申請時無須已在港覓得工作。在符合一般的入境規定下,他們首次入境可獲准在港逗留24個月,而不受其他逗留條件限制。
根據這項計劃獲准來港的人士,在獲准逗留期間可在香港特區自由從事或轉換工作,及開辦或參與任何業務,無須事先取得入境事務處處長的批准。
本計劃並不適用於阿富汗、古巴及朝鮮的國民。
根據這項計劃獲准來港的人士,如欲攜同其配偶或其根據締結當地有效的法律締結的同性民事伴侶關係、同性民事結合、“同性婚姻”、異性民事伴侶關係或異性民事結合的另一方,而該身份是締結當地機關合法和官方承認的註1,及18歲以下未婚及受養的子女來港,亦可提出申請。請參閱下文第81至86段。註12:就輸入中國籍香港永久性居民第二代計劃而言,「海外」是指在中國內地、香港特區、澳門特區及台灣以外的國家或地區。
高端人才通行證計劃
高端人才通行證計劃(下稱「高才通計劃」)旨在吸引世界各地具備豐富工作經驗及高學歷的高端人才來港探索機遇。這些高端人才包括高收入人士和世界頂尖大學的畢業生。
有意根據高才通計劃申請前來香港特區的人士,在提出申請時無須已在香港特區覓得工作。他們只須符合一般的入境規定,便可獲准在港逗留36個月(A類申請)或24個月(B類及C類申請)而不受其他逗留條件限制。申請人可以選擇按下文第(a)至(c)段所列其中一個類別而提出高才通計劃的申請:
在緊接申請前一年,全年收入註13達港幣 250 萬元或以上(或等值外幣)的人士(A類申請);
獲合資格大學註14頒授學士學位註15& 16、並在緊接申請前五年內註18累積至少三年工作經驗註17的人士(B類申請);或
在緊接申請前五年內註18,獲合資格大學註14頒授學士學位註15& 16,但工作經驗註17少於三年的人士(C類申請);這類申請受年度配額限制,且以先到先得的方式分配。此外,C類申請並不適用於在香港特區修讀全日制經本地評審課程而獲得學士學位的非本地學生註19。
任何上文第63段所述類別人士根據高才通計劃提出前來香港特區的簽證/進入許可申請,如符合下列準則,可獲考慮批准:
沒有保安理由拒絶申請,而申請人亦沒有任何已知的嚴重犯罪記錄;以及
有年度配額可供分配(只適用於C 類申請人)。
高才通計劃不適用於阿富汗、古巴及朝鮮的國民。
根據高才通計劃申請來港或已獲准來港的申請人,可按香港特區現行的受養人來港居留的政策,以保證人身份申請攜同其配偶或其根據締結當地有效的法律締結的同性民事伴侶關係、同性民事結合、“同性婚姻”、異性民事伴侶關係或異性民事結合的另一方,而該身份是締結當地機關合法和官方承認的註1,及18歲以下未婚的受養子女來港。請參閱下文第81至86段。 註13: 全年收入是指應課稅的就業或業務收入,包括薪金、津貼、股票期權及從其擁有的公司所得的利潤。關於業務收入,一般而言,申請人須在遞交申請前的整個評稅年度持續持有相關公司的股份,以計算他們從其擁有的公司的利潤中獲得的年度收入。由個人投資所產生的收入不會計算在內。註14: 合資格大學是指合資格大學綜合名單(下稱「綜合名單」)載列的大學/院校。綜合名單是勞工及福利局根據(i)泰晤士高等教育世界大學排名、QS世界大學排名、美國新聞與世界報道全球最佳大學排名及上海交通大學世界大學學術排名這四個指定的世界大學排行榜,在過去五年所列的百強大學/院校;(ii)過去五年在QS世界大學排名「酒店及休閒管理」範疇位列前五名專門提供酒店課程的大學/院校;及(iii)過去五年在上海交通大學中國大學排名位列前二十名的內地大學;及(iv)過去五年在QS世界大學排名「藝術與設計」範疇位列前五名的專科學院而制定。為免生疑問,從合資格大學設立的持續和專業教育學院、分校、延伸學院或附屬學院等所獲取的學歷,將不予接受。有關最新的綜合名單,請參閱入境事務處網頁:www.immd.gov.hk/hkt/services/visas/TTPS.html。 註15: 申請人須遞交由第三方認證機構或頒授院校就其學歷發出的認證文件,並同時向本處提供可於相關網上平台進行驗證的所需資料。有關第三方認證機構的名單,請參閱入境事務處網頁:www.immd.gov.hk/hkt/services/visas/TTPS.html。 註16: 申請人從合資格大學所獲取的學歷水平,必須等同於香港認可的學士學位標準。為免生疑問,榮譽學士學位將不予接受。 註17: 相關工作經驗是指畢業後累積的全職或自僱工作經驗。 註18: 在過去五年內畢業以「畢業年份」計算。 註19: 非本地學生是指持有入境事務處處長發出的學生簽證/進入許可前來香港特區就讀的人士。
資本投資者入境計劃
重要通告:
「資本投資者入境計劃」自二零一五年一月十五日起暫停,「新資本投資者入境計劃」則已於二零二四年三月一日推出。
根據資本投資者入境計劃來港居留的簽證╱進入許可申請,必須符合以下準則,方可獲考慮:
申請人在根據本計劃申請來港時已年滿1 8歲;
申請人在提出申請前的兩年,擁有不少於港幣1000萬元的淨資產;
申請人在向入境事務處遞交申請表前的六個月內,或在申請獲入境事務處原則上批准後的六個月內,把不少於港幣1000萬元投資在獲許投資資產類別(存款證投資除外,這類投資必須在申請獲入境事務處原則上批准後的六個月內作出);
申請人在香港特區及其居住地沒有不良記錄;以及
申請人能證明有能力支持自己及受養人的生計和提供住所,而無須依賴在香港獲許投資資產所帶來的任何收益、工作入息或公共援助。
有關詳情,請按此及參閱表格第ID(C)968號「資本投資者入境計劃的規則」。
本計劃適用於下列人士:
外國國民(阿富汗、古巴和朝鮮的國民除外);
澳門特區居民;
中國籍而已取得外國永久性居民身份的人士;
無國籍但已在外國取得永久性居民身份,並持有確實可以重新進入該國的文件的人士;以及
台灣居民。
根據這項計劃獲准來港的投資者,如欲攜同其配偶或其根據締結當地有效的法律締結的同性民事伴侶關係、同性民事結合、“同性婚姻”、異性民事伴侶關係或異性民事結合的另一方,而該身份是締結當地機關合法和官方承認的註1,及1 8歲以下未婚及受養的子女來港,亦可提出申請。請參閱下文第81至86段。
新資本投資者入境計劃
新資本投資者入境計劃(下稱「新計劃」)旨在進一步豐富人才庫和吸引更多新資金落戶香港。在香港投資於股票、基金、債券等資產3,000萬港元或以上的合資格投資者,可以透過新計劃申請來港居留,以增強香港資產及財富管理、金融及相關專業服務界別的發展優勢。
在不抵觸新資本投資者入境計劃的規則(下稱《新計劃規則》)條文的情況下,申請人符合以下準則可根據新計劃申請來港居留:
年齡 – 向投資推廣署提出淨資產審查申請時須年滿18歲或以上;
適用範圍 – (i) 外國國民註20;(ii) 中國籍而已取得外國永久性居民身分的人士;(iii) 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或(iv) 台灣華籍居民;
淨資產 – 向投資推廣署提出淨資產審查申請,即證明在提出淨資產審查申請日期前六個月的整段期間內,一直絕對實益擁有不少於3,000萬港元(或等值外幣)淨值的淨資產或淨資本(包括《新計劃規則》第1.15段所指與家庭成員共同擁有的資產或資本中由申請人絕對實益擁有的份額);
獲許投資資產的投資 – 投資不少於3,000萬港元(或等值外幣)淨值於其絕對實益擁有的獲許投資資產;
沒有不良記錄 – 證明沒有不良的入境記錄,並符合一般的入境和保安所需的規定; 及
其他 – 能夠向入境事務處處長證明有能力為自己和受養人(如有)提供生計及住所,而無須依賴在香港的獲許投資資產、或在香港受僱或自僱、擔任職位或從事業務或申領公共援助(視屬何情況而定)所帶來的任何收入。此外,受養人進入香港時,須受當時適用於其入境的任何其他政策所規限。
有關財務及投資規定詳情,請按此參閱《新計劃規則》。
新計劃下,投資推廣署會負責審查申請是否符合有關財務規定,包括申請人的淨資產規定、投資規定及投資管理規定。而入境事務處則負責審批與新計劃相關的簽證/進入許可、延長逗留期限和無條件限制逗留的申請。
根據新計劃申請來港或已獲准來港的申請人,可按香港特區現行的受養人來港居留的政策,以保證人身份申請攜同其配偶或其根據締結當地有效的法律締結的同性民事伴侶關係、同性民事結合、“同性婚姻”、異性民事伴侶關係或異性民事結合的另一方,而該身份是締結當地機關合法和官方承認的註1,及18歲以下未婚的受養子女來港。請參閱下文第81至86段。註20:阿富汗、古巴及朝鮮的國民不包括在內。無國籍但已在外國取得永久性居民身分並持有確實可以重新進入該國的文件的人士,符合新計劃的申請資格。
以受養人身份來港居留
保證人如屬獲准來港就業(即根據一般就業政策、輸入內地人才計劃、非本地畢業生留港/回港就業安排或科技人才入境計劃獲准來港就業的專業人士、開辦/參與業務的企業家,或獲准來港受訓的人士)、就讀(獲准來港在本港頒授學位的院校修讀全日制本地學士學位或研究生課程),或根據資本投資者入境計劃註21、優秀人才入境計劃、輸入中國籍香港永久性居民第二代計劃、高才通計劃或新資本投資者入境計劃來港的人士,其下列受養人可申請來港居留:
(i)其配偶;或(ii)其根據締結當地有效的法律締結的同性民事伴侶關係、同性民事結合、“同性婚姻”、異性民事伴侶關係或異性民事結合的另一方,而該身份是締結當地機關合法和官方承認的註1;以及
其18歲以下未婚及受養的子女。
保證人如屬香港永久性居民或不受逗留期限約束的香港居民(即享有入境權或可無條件逗留的人士),其下列受養人可申請來港居留:
(i)其配偶;或(ii)其根據締結當地有效的法律締結的同性民事伴侶關係、同性民事結合、“同性婚姻”、異性民事伴侶關係或異性民事結合的另一方,而該身份是締結當地機關合法和官方承認的註1;以及
其18歲以下未婚及受養的子女;以及
其年齡在60歲或以上的父母。
按現行政策,獲准來港就讀人士的受養人可在港就讀任何課程,但除非事先取得入境事務處處長的許可,否則不可在本港從事僱傭工作。
以受養人身份來港居留的申請,如符合下列條件,可獲考慮批准:
申請人與保證人能提供合理的關係證明;
申請人沒有任何已知的不良記錄;以及
保證人能夠把受養人在港的生活條件維持在基本水平以上,並為他/她提供適當的居所。
這項入境安排並不適用於:
內地的中國居民[除非其保證人為獲准來港就業(即根據一般就業政策、輸入內地人才計劃、非本地畢業生留港/回港就業安排或科技人才入境計劃獲准來港就業的專業人士、開辦/參與業務的企業家,或獲准來港受訓的人士)、就讀(獲准來港在本港頒授學位的院校修讀全日制本地學士學位或研究生課程),或根據資本投資者入境計劃註21、優秀人才入境計劃、輸入中國籍香港永久性居民第二代計劃、高才通計劃或新資本投資者入境計劃來港的人士];
現居澳門特區並取得澳門身份證少於七年的前內地中國居民,除非他們以單程通行證計劃取得澳門特區居留身份;以及
阿富汗及朝鮮的國民。
已取得外國永久居留而現居海外的中國護照持有人可以受養人身份申請來港。在緊接申請前已在海外居住不少於一年的中國護照持有人,亦可以受養人身份申請來港投靠其保證人(即那些同樣在海外居住不少於一年並已根據第7段獲准來港就業或根據第59段獲准透過優秀人才入境計劃來港的中國護照持有人)。申請人亦須符合第81至84段的準則及其他一般入境規定。註21:「資本投資者入境計劃」自二零一五年一月十五日起暫停,「新資本投資者入境計劃」則已於二零二四年三月一日推出。
有關回港居留
香港特區非永久性居民,不論其國籍或所持旅行證件種類,不需要回港簽證進入本港。但他們須在其有效居留期限內回港,及其取得香港居民身份的情況沒有改變。
訪港旅客或香港居民(永久性居民身份證持有人除外)在換領新的護照╱旅行證件後,應申請加蓋簽注,即將舊護照╱旅行證件上面原有的有效簽注轉移到新領的護照╱旅行證件,以便新領的護照╱旅行證件可顯示其在香港特區的有效入境身份。倘若有關人士在辦妥加蓋簽注前有意來港╱離港,應在香港出入境管制站辦理出入境檢查手續時一併出示舊有及新領的護照╱旅行證件。
免責聲明
香港特區政府入境事務處不會對任何因本指引所載資料而引起或與之有關的損失或損害負責。入境事務處保留在任何時間刪去、暫時撤銷或修訂本單張內任何資料的權利,並可行使絕對酌情權,無須給予任何理由或事先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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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欲取得更多資料,可透過查詢熱線(852) 2824 6111、傳真(852) 2877 7711或電郵enquiry@immd.gov.hk向入境事務處查詢或瀏覽入境事務處網頁www.immd.gov.hk。